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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慈善总会财务管理办法

2022-10-28 17:50


(经2021年4月9日广西慈善总会四届三次会员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西慈善总会(以下简称:总会)财务核算,加强财务管理,确保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总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总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条  总会配备有专业资格的财务人员,设会计、出纳各一名。会计不得兼任出纳。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章  预算管理与审批程序

 

第四条  总会一切收支统一纳入预算管理,项目资金的预算由各项目部门负责编制,管理费用的预算由财务部门负责编制,在每年年底前编好下一年度的收支预算,经秘书处审议并上报常务副会长或会长审批通过后,由财务部门按预算监督、执行。

第五条  预算内的项目资金,由项目负责人、秘书长或常务副会长、会长审签。需要追加的项目资金,由项目部门提出方案,经常务副会长或会长审批同意后,按审批程序审签后执行,并在下一次召开常务理事会时交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六条  日常工作经费开支,按照开支金额实行分级审批。单笔金额20万元以下的,由秘书长审批;单笔超过20万元以上的,由常务副会长及会长审批。

第七条  如需临时救助或遭遇重大灾害的情况下,紧急需要大额善款支出时,经预先电话请示常务副会长或会长后,方可提前支出,过后需立即补办办理资金流向审批手续。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八条  接受捐赠的现金资产,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入账,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的捐赠票据。收到现金捐赠时应及时将现金缴入银行。

第九条  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存货、固定资产等),应当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确定入账价值,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的捐赠票据。并根据捐赠者的意愿及时分配捐赠物资。

第十条  救助项目支出,必须与受助单位签订协议,项目的地点、规模、工程质量、完工时间等进行约定,并按工程进度分期拨款,督促保质保量完成。

第十一条  需临时救助的善款支出,以捐赠意向书或捐赠合同为依据,受赠方提交申请,人民币20万元以上的需经常务副会长或会长审批后,由总会承办部门填写《汇款、转账申请表》并附有关批文,由财务部门审核,并将资助款拨到受助单位或个人所在县慈善会(民政局),由县级慈善会(民政局)代为发放善款,本会不直接发放现金。

第十二条  财务票据及印鉴管理。银行购买的转帐支票等票据及各项社团统一票据,只限于出纳员保管使用,其他人员一律不得保管及领用。

财务印鉴必须由会计、出纳分开管理,不得一人同时保管本应由会计、出纳分别管理使用的印鉴,加强财务人员之间的相互监督。

第十三条  现金和转账管理,严格控制现金开支,除2000元以下的零星开支可用现金结算外,其余开支原则上通过银行转账,特殊情况由总会秘书长(含)以上领导审批。

 

第四章  工作经费的来源与支出

 

第十四条  总会工作经费主要来源于发展基金的利息和增值收入、社会资助、从专项基金和专项捐赠中提取的管理费、会费等其他合法收入。

纳入总会财务的项目管理费一般按专项基金、专项捐赠等资金总额不高于10%提取,具体按各项目合同落实。

第十五条  管理费支出主要包括人员工资福利支出、行政办公支出、车辆运行支出、差旅费、业务招待费、会议费以及宣传费等。

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等管理费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十六条  人员工资福利的支出。员工工资、福利及国家规定的各项补助按照《广西慈善总会工作人员薪资管理办法》执行,并按照《劳动法》规定,给聘用员工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

第十七条  行政办公等日常管理费支出,必须坚持“预算在先,使用在后;先有审批,后有支出”的原则。

第十八条  总会各部门使用的易耗办公用品,由办公室统一采购配发。大宗办公用品的购置和预算计划外新增名目的费用支出,经秘书长审查同意后,报常务副会长或会长审批。符合固定资产管理条件的办公用品,财务要按固定资产管理要求入账并按规定办理折旧。

每年年终,办公室与财务部门应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清查盘点。如固定资产有偿转让或报废的,由办公室提出方案,交由财务部门核对并上报秘书长(含)以上领导审批后,方可列账报废,做到账实相符。

第十九条  差旅费支出。若工作需要出差,出差前要向秘书长或常务副会长报告出差任务、时间、地点,获准后方能出差。因公出差原则上可将必需的差旅费借支,住宿、机票、车船票等费用,要求刷卡支出,返程后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出差补助标准参照事业单位出差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  会议经费支出。召开会议一般需经秘书长以上领导审批,由相关部门做工作方案,写明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会期、参加会议对象及人数,列明经费预算,由秘书长(含)以上领导审批。严格按照核准的经费标准开支,不得超标。会议结束后由经办人凭发票、并附上领导审批的方案及会议通知按审批程序审签后,到财务部门报账。

第二十一条  接待费支出。接待来宾(中华慈善总会和各省市慈善机构领导),由办公室负责;接待洽谈项目的客人,由各项目部门负责。负责接待的部门,根据需要接待客人的人数、职级,拟出接待的时间、地点、接待标准、陪同人数、需要开支金额等情况,书面报告秘书长(含)以上领导审批后,按标准接待。

第二十二条  车辆费用支出与管理。车辆日常维修保养、车辆大修,购置车辆配件及其它用品,由驾驶员事先提出申请,经秘书长审批。一般定点在特约车辆修理厂进行修理。除特殊情况外,车辆加油统一使用定点加油卡。车辆维修保养费用按审批程序审批后,财务部门统一由银行转账支付,凭发票审批报账。

第二十三条  宣传费开支,主要用于总会各电子网络的日常宣传及维护,免费向会员赠阅的报刊、杂志和《广西慈善信息》等的印刷及相关材料的邮寄费用等开支。

 

第五章  发展基金

 

第二十四条  广西慈善总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发展基金)为国内外热心慈善事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捐赠的主要用于促进广西慈善事业发展和总会自身建设需要所设立的基金。

第二十五条  发展基金为总会的合法财产和经费来源。其主要来源为:总会成立之初由政府注入,即本会的启动资金;社会捐赠,凡国内外热心慈善事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均可向发展基金捐款;非定向捐款(不包括救灾捐赠资金)年度使用达到或超过70%后的累计结余转入;总会资金保值增值转入。

第二十六条  发展基金原则上不允许动用,如遇到特殊情况需要使用,须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同意并经会长和法人代表签字批准。

第二十七条  发展基金要做到保值增值,根据《慈善组织财产保值增值管理办法》规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保值增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广西慈善总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经广西慈善总会四届三次会员大会通过后施行。

 


捐赠账号

开户单位:广西慈善总会

开 户 行:中国银行南宁市民主支行

捐赠账号:6132 5748 5006

邮箱:gxcszh2013@163.com

电话:0771-2818453(筹募项目部) / 2837600(财务部) / 2622554(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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