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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会章程

2025-06-10 09:27

来源:本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广西慈善联合总会。(英文名称是GuangXi Charity Federation,缩写是GCF。)

第二条 本会由致力于慈善事业发展的中国公民、法人、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依法自愿结成的全区性、联合型、枢纽型、非营利性公益社会团体法人,本会属于慈善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坚持慈善为民,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慈善文化,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促进慈善事业发展。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开展公开募捐,应当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第五条 本会开展慈善服务,应当尊重受益人、志愿者的人格尊严,不得侵害受益人、志愿者的隐私;同时,应当遵守《慈善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第六条 本会反映慈善行业诉求,推动慈善行业交流,加强对慈善组织的示范引领、协调和服务,促进慈善行业自律,提高慈善行业公信力。

第七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

本会的住所:广西南宁市;

活动区域:广西全区。

 

第二章  主要任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

 

第八条 本会从事慈善活动的领域:

(一)扶弱、济困;

(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

(三)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

(四)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

(五)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六)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

第九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募集慈善资金,资助慈善公益事业,弘扬慈善文化,联合慈善组织开展赈灾救济、扶弱济困,助孤安老等社会救助工作。

主要任务包括:

(一)开展慈善募捐和捐赠。联合全区慈善组织,依法开展筹募和接收捐赠,设立、筹募、管理慈善项目(基金),依法开展网络募捐,依法资助和兴办各类慈善实体,设立慈善信托。

(二)开展慈善活动。联合全区慈善组织,依法开展扶弱、济困、敬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等各类慈善救助活动;参与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慈善活动;参与和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社会福利、生态环境保护等慈善公益事业。

(三)组织热心支持和参与慈善事业的志愿者队伍,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动。

(四)响应全国和全区性重要部署,联合、统筹、协调各地慈善会和其他慈善组织,共同完成目标任务。

(五)参与政策制订,研究慈善事业发展中面临的热点、难点和重点问题,收集和反映各类慈善主体的意见和建议,协助政府部门制定和完善慈善法规政策。

(六)推动慈善政策理论研究,推动慈善行业标准的制定,总结推广慈善工作经验,依法开展或接受相关部门委托开展慈善行业培训、统计、评估、表彰等工作。

(七)维护会员权益,反映会员合理诉求,协调会员关系,促进会员单位之间交流合作。

(八)弘扬慈善文化,开展慈善宣传,普及慈善法律政策和知识,优化慈善环境。

(九)推动慈善组织与政府、企业、媒体、学界等领域建立合作伙伴关系,促进慈善行业跨界合作。

(十)积极开展国内、国际的慈善交流与合作,学习推广先进经验、技术和优秀服务项目。

(十一)承办政府和相关部门(机构)委托办理的其他事项,开展符合《慈善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

第十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合法、自愿、非营利的原则。本会开展慈善活动,应当遵循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慈善活动,保护慈善组织、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和居民生活。

(二)信息公开、诚实守信、公正公平原则。本会开展慈善活动,必须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禁止任何有违慈善法规定的行为。

(三)民主办会原则。实行民主集中制,建立民主决策、民主选举和民主管理制度,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四)慈善财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慈善组织为实现财产保值、增值进行投资的,应当遵循,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

(五)管理费用、募捐成本等最必要原则。循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

(六)坚持依法依规,自主办会原则。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一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十二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愿加入本会;

(二)承认本会章程;

(三)热心慈善事业,愿为慈善事业作贡献;

(四)愿意履行会员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审核同意,并发给同意吸收入会的有关证书。

第十四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会员名册、理事名册、常务理事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会议纪要、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五)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积极响应本会倡议,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慈善活动;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名誉;

(五)完成本会委托有关事项;

(六)积极反映情况,主动分享工作成果等信息资料;

(七)按规定交纳会费;

(八)协助发展新会员;

(九)充分发挥会员资源优势,组织、动员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员工积极参与慈善活动;

(十)接受本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递交书面函件,并交回会员有关证书。

第十七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连续两年无故不交纳会费;

(二)连续两年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

(三)已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个人会员有重大违纪、违法被作出组织、行政处理或刑事处罚;

(五)其他不符合会员条件的情形。

第十八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的职务、权利、义务自动终止,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告后生效。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十九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常务副会长、驻会副会长和秘书长。

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到期应召开换届大会。如遇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集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决定终止的会议,经实际到会会员过半数同意,决议方为有效。决定重大事项以及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经半数以上理事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如会长因故不能召集,可委托或由常务副会长、驻会副会长召集;召集大会提前5日通知全体会员并告知会议议题。

会员代表可以委托其他会员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修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监事选举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会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改变或撤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八)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

(九)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换届的,应经本会理事会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理事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并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起草章程草案,会费标准草案,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选举办法草案,报会员代表大会审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或者注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或申请登记;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授予特邀理事、荣誉理事称号;

(六)选举或者罢免本会负责人、常务理事,决定名誉职务(名誉副会长)和荣誉职务(荣誉副会长)的设立与人选;

(七)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本会财务管理、内设基金管理办法、慈善信托等内部管理制度;

(九)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十)决定重大慈善项目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由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如会长因故不能召集,可委托或由常务副会长、驻会副会长召集召开理事会会议,召集理事会会议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增补理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在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三、四、五、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如会长因故不能召集,可委托或由常务副会长或者驻会副会长召集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召集常务理事会会议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常务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

常务理事会会议,应由常务理事本人出席。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常务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重要工作由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三、四、五、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审批会长办公会制度、秘书处日常行政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审批秘书处各部门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辞退。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驻会副会长、秘书长组成;根据议题需要,可邀请相关非驻会副会长或副会长单位负责人、荣誉副会长、名誉副会长和监事长参加会议;原则上每两个月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会议由会长或者会长委托的常务副会长、驻会副会长主持。

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补选的常务理事应在理事中产生。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选举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决议和会议纪要。其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理事、常务理事当场审阅、签名。

第三十条 本会负责人、监事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本会负责人、监事超过最高任职年龄任职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相应组织人事管理部门批准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可根据需要,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同意后在会长、常务副会长、驻会副会长或秘书长人选中产生。本届理事会法定代表人由秘书长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会负责人: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在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的组织担任责任人,自该组织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之日起未逾5年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的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继续连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四条 本会实行会长负责制,常务副会长、驻会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会长代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全面领导本会工作。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代表大会,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或委托常务副会长、驻会副会长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工作;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五)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参与有关重要活动;

(六)决定在有关会议决策的执行中或突发情况下的重大事项;

(七)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 秘书长在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内部机构开展工作;

(三)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会长办公会审批;

(四)向常务理事会提议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的聘免;

(五)向会长办公会提议秘书处各部门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辞退;

(六)向会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六条 本会设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性工作。

秘书长负责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第三十七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非地域性、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开展某些专业领域的工作。常务副会长、驻会副会长和秘书长协调各内设机构工作。

第三十八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一名。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或罢免。本会负责人、理事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相同,监事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受邀请列席会长办公会,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党组织建设

 

第四十条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的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成立党组织,开展党的工作。本会党组织由业务主管单位党组织领导和管理,接受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的指导。

第四十一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本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党员和群众,推动本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四十二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党组织意见;本会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四十四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确保本会党组织把关决策和会长办公会研究的政治一致性。

第四十五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六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三)政府资助和政府采购服务;

(四)依法投资理财的收益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兴办实体、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七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 本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慈善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四十九条 本会接受捐赠,应当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捐赠票据应当载明捐赠人、捐赠财产的种类及数量、本会名称和经办人姓名、票据日期等。捐赠人匿名或者放弃接受捐赠票据的,本会应当做好相关记录。

捐赠人要求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本会应当与捐赠人签订书面捐赠协议。书面捐赠协议包括捐赠人和本会名称,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用途、交付时间等内容。

捐赠人与本会约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时,不得指定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本会接受境外捐赠与资助的,应当将接受捐赠与资助及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第五十条 捐赠人有权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本会应当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

本会违反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滥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捐赠人可以向民政部门投诉、举报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一条 本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五十二条 本会开展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慈善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十三条 本会开展公开募捐时,其方式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本会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并可以同时在本会网站发布募捐信息。

第五十四条 本会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制定募捐方案。

募捐方案包括募捐目的、起止时间和地域、活动负责人姓名和办公地址、接受捐赠方式、银行账户、受益人、募得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余财产的处理等。

募捐方案应当在开展募捐活动10日前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十五条 本会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在募捐活动现场或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募捐组织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

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尊重和维护募捐对象的合法权益,保障募捐对象的知情权,不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

开展募捐活动,不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和居民生活。

第五十六条 本会应当合理设计慈善项目,符合本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一)本会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二)本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

(三)本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第五十七条 由本会承接的重大慈善项目,经会长办公会研究初审后,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且人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二。

本会的重大慈善项目包括:

(一)年度慈善项目计划。

(二)超过一千万元的慈善项目。

本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之前,应当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备。

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严格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

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觉接受财务部门、审计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八条 本会要加强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第五十九条 本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慈善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第六十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孳息可以用于合理的工资薪金和必要工作经费支出,但不得用于分配。

制定合理的薪酬管理制度,包含工资、津贴、福利、奖金、绩效、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本会投资的企业兼职或者领取报酬。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驻会副会长、理事、秘书长遇有个人利益与本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不得与本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本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第六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资助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六十二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使用国家规定的社会团体票据。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六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四条 本会按相关法律规定及业务主管部门规定,在相关平台公示年度报告、财务报告、审计报告等。

第六十五条 本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本会注销清算前,应当进行歇业财务审计。

 

第七章  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公开

 

第六十六条 本会按照《慈善法》和登记管理机关重大事项报告的相关要求和指引,履行报告义务。

第六十七条 本会按照《慈善法》和登记管理机构设置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第八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六十八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出现章程规定的终止情形的;

(二)因分立、合并需要终止的;

(三)连续二年未从事慈善活动的;

(四)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理事会应当在终止情形出现之日起三十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向社会公告。不成立清算组或者清算组不履行职责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六十九条 本会终止,应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七十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本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慈善组织,用于慈善事业。

章程未规定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会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十一条 本会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清算报告书,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完成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经2025年3月26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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